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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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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24期)

时间:2020-11-15 12:58:55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涉企平台试运营期间即收到民企求助 省院及时解决体现行政检察关怀

市州院动态

v酒泉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助力民营企业解困

v嘉峪关市检察院帮助企业减免税款 助力民企可持续发展

基层动态

v陇西县检察院为民企追赃挽损体现检察担当

v永靖县检察院依托案件办理深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企业家心声】

v甘肃四方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小玲、酒泉仁和医院有限公司负责人侯育圣、甘肃龙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红

【典型案例】

v天水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提请抗诉案

省院动态

 

涉企平台试运营期间即收到民企求助

省院及时解决体现行政检察关怀

 

甘肃省检察机关甘肃省工商联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是甘肃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高检院、全国工商联、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服务性平台,省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和检察机关架起沟通桥梁,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由省检察院向社会公众统一收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同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法律服务平台试运行期间,即收到并办理涉企问题线索21件。

2020628日,涉企平台收到因非法打压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的紧急求助线索省院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反映问题涉及的业务部门将该条线索转至省院第*检察部*部立即组织专人就求助信中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2019731日,甘肃省**厅收到反映*有限公司*分部使用不合格防排水材料的举报信,该厅立即安排省**局进行调查。87日,省**局调查组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815日,省**下发《关于**有限公司质量问题的通报》,将**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交通产品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在全省公路工程中使用。随后,该公司向省交通厅进行申诉。20191116日,省*局重新组织对现场封存材料进行抽样检测(两次检测产品出厂日期不同),结果显示指标符合要求。20191119日,省**厅又下发《关于**有限公司止水带等材料复检情况的通报》,同意**公司继续在甘肃公路建设市场供应材料。但由于前次《通报》的原因,该公司的供货合同被终止,货款遭到拒付,公司停产,处于破产边缘。后该公司多次向省**厅和**等单位进行申诉。

经认真研判后,第*检察部认为该案虽没有进入诉讼环节,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且省**行为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该公司的部分请求如支付货款等有合理理由,鉴于今年的特殊情形,更应当为民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部主动联系了省**厅,并与省**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深入座谈,积极协调解决甘肃**有限公司的有关请求。经反复沟通,省**厅表示,将立足监管职能,督促全省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及时支付货款,并尽量减轻该事件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2020**日,省**厅下发《关于做好清理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由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足额支付欠款,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第*检察部也对甘肃**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合法规范经营等提出明确要求。

省院第*检察部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立足行政检察职能,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高效帮助民企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检察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关注涉企平台运行情况,及时受理、分流民企反馈各类问题线索,并全程跟踪,促进问题有效解决,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市州院动态

 

酒泉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助力民营企业解困

 

716日下午,酒泉仁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来到酒泉市检察院,送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纾困是最好的暖心工程的锦旗,真诚感谢市检察院协调帮助该医院解决经营困难,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市院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走访中,了解到酒泉仁和医院因长时间未获批相关业务许可致使企业陷入困境。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判派专人深入仁和医院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医院新建的妇产科诊室场所和医疗设备等硬件设施,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多次到市卫健委调查了解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情况和障碍。调查走访了解到,涉事医院系部队医院军医退役后开办,属地方民营医院,随着业务拓展需新设相关行政许可,否则无法开展母婴保健等相关业务,机构执业许可也不合法,连锁导致内部工作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也出现一系列问题,加之疫情影响使企业运营举步维艰。企业已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斥资提升改善了硬件条件,符合许可条件,多方向相关部门反映,但迟迟得不到批复许可,已准备运用诉讼手段解决。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根据涉事医院的条件对整改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完善情况做了预验评估等工作,由于政策性收紧和疫情后妇产医疗风险提高等因素未予审批。鉴于上述情况,市院一方面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资料,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商请卫健委充分考虑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背景,依法依规评估,符合条件尽快验收批复。经耐心沟通,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工作建议予以认可,并迅速组织职能部门对该医院新建硬件设施依规进行评估验收,并在9个工作日即对反映问题予以解决。目前,该医院申请的相关许可证已批准发放,企业经营步入正轨。

在该事项办理过程中,酒泉市检察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以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原则,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实在在地为企业排忧解困,服务六稳”“六保,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和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嘉峪关市检察院

帮助企业减免税款 助力民企可持续发展

 

近期,在嘉峪关市检察院、市工商联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年专项行动大走访活动中,甘肃龙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近年企业负担过重,希望在税收上能够给予优惠。市检察院针对该问题线索,及时与市税务局进行了沟通协调,邀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了解,甘肃龙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雇用员工20多名,该公司由于近年来经营不善,导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调研结束,市检察院、市税务局迅速行动,及时召开座谈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解释了国家税收政策,同时研究了解决办法。目前,市税务局已通过调查核实按照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该企业连续三个年度共计180万元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2020年度的税收减免申请正在依法依规受理中,极大减轻了该企业的经营负担,增强了企业的发展信心

民营企业是经济增长的同盟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是支持嘉峪关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此次企业反馈问题的解决是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服务民健康发展的有益实践。今后,嘉峪关市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

【基层动态】

 

陇西县检察院为民企追赃挽损体现检察担当

 

近日,陇西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过程中,为陇西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2020618日,陇西县检察院受理了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2017615日,犯罪嫌疑人管某在陇西县某镇安某某经营的陇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了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管某将该车使用一段时间后,伪造了一份安某某委托其抵押该车进行贷款的委托书,在外省某市与朱某某签订了《车辆抵、质押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将该车抵押给朱某某,向朱某某以月利息3%借款10万元,管某将该10万元挥霍后逃匿。201711月,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找到朱某某。经调解,安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议,安某某支付给朱某某11.5万元后将该车从朱某某处开回陇西。20191231日,管某到陇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将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的重要部分。一方面,及时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刑事犯罪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向企业宣讲中央、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及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相关情况,并向企业赠送了《民营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及专项行动相关资料。另一方面,多次上门对犯罪嫌疑人管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尽快赔偿企业经济损失,同时向管某解释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严格限定时间节点,通过电话督促、上门劝导等方式及时跟进督促还款情况。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管某于2020629日、79日分两次共赔偿安某某11.5万元。安某某对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

企业负责人安某某对检察机关帮助企业全额追回损失表示感谢,对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表示赞许。并表示,今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依法规范审慎经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有困难及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同时积极宣传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受益于专项行动,共同推进陇西民营经济更好发展。

 

永靖县检察院依托案件办理

深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20191210日,永靖县检察院在办理永靖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永靖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承包的装修业务中拖欠5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百余万元,导致春节前农民工情绪激愤四处上访。为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不受影响,该院1217日对曹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曹某某及其家属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后曹某某家属支付拖欠工资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20117该院对曹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于120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案的成功办理,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后,永靖县院对该案的后续情况进一步跟踪了解,同时,代理检察长赵国正带领案件承办人走访了曹某某经营的永靖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走访中,曹某某反映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欠其装饰工程款8万多元,一直未予支付,希望检察机关帮助协调解决。赵国正代理检察长对此高度重视并亲自督办,多次联系协调,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拖欠工程尾款87580.38元支付给曹某某曹某某拿到拖欠款后对检察机关深表感谢。

永靖县检察院依托案件办理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积极协调及时帮助解决,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下一步,永靖县院将围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大走访、大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积极协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涉法涉诉等实实在在的困难问题,并加强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法治意识,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企业家心声】

 

甘肃四方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小玲:此次我公司的供货合同被终止,货款遭到拒付,造成公司停产,处于破产边缘,感谢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维护民企权益,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帮助我公司过难关。今后我公司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不断强化产品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提振信心,用心经营,服务社会,为助力甘肃交通事业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酒泉仁和医院有限公司负责人侯育圣:我医院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历时三年,没想到这个问题在检察机关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得到了解决。我们对检察机关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调研,听取我们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切实为企业帮办实事、解决急困深表感谢,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也让我们深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甘肃龙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红:感谢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支持,积极关注企业反映的问题,并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帮助我们企业解决问题,极大的减轻了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在困难中前行,也增强了企业顽强拼搏的勇气和动力今后我公司将继续努力拓宽产品销路,尽快扭转企业发展的困境,尽早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积极为地方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典型案例】

 

天水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提请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3323日,天水建筑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天水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不锈钢公司将位于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不锈钢公司厂房土建工程承包给天水建筑公司承建,工程价款为暂定为人民币535万元(以工程结算为准)。同时,两家公司在签证单中备注:主体工程逾期完工,建设方先行使用,不算工程的实际交付,承建方要对工程质量继续负责,双方约定以工程验收交付日为实际交付工程,由于建设方资金紧张,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予以支付,附属工程及零星工程也一样。上述工程均按期完工后,天水建筑公司先后全部交付给天水市不锈钢公司,虽早已全部投入使用,但一直未验收。上述全部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680311.94元,不锈钢公司陆续支付给建筑公司工程款5250000元,尚未支付款项为4430311.94元。建筑公司遂将不锈钢公司起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甘05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原一审判决生效后,该案涉案工程已被另案进行执行拍卖,不锈钢公司也无偿还能力,故而建筑公司未能享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况下,债权实现已不可能。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被驳回,遂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

二、做法成效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考虑到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迅速成立办案小组,仔细审查了本案所有案卷材料并归纳争议焦点。一、该案涉案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被告未提出质量问题;二、不锈钢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已不能实现;三、涉案工程已被另案进行执行拍卖,不锈钢公司也无偿还能力,建筑公司因未能享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债权实现已不可能。鉴于以上三点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经前期的阅卷、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于2019129日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天麦检民(行)监[2019]62050300001提请抗诉意见书。天水市人民检察院20191230日作出的天检民(行)监[2019]6205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完全采纳了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抗诉。最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057日重新审理此案,2020620日作出(2020)甘05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令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判令不锈钢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4430311.94元。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抗诉,最终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并予以改判,在市县两级院检察官们的共同努力下,为当事人挽回损失4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避免了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使其能最终摆脱诉累,专心经营同时坚定了民营企业依法维权信心,提高了防范风险意识,取得了良好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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