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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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 相向而行 携手共筑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共同体

时间:2022-06-29 11:25:52  作者: 点击数: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同为政治机关,要心怀“国之大者”,同向发力,自觉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国家权力结构格局。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案件审理部门和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更要深刻认识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主题,而案件办理的高质量则是题中应有之义,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共同肩负起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职责使命。无论是监察机关履行调查处置工作职责,还是检察机关承担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要基于正义、基于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去解释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政治要义和法益原则,立足文义解释、用好体系解释、善用目的解释,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有效指导办案,积极破解理论和实践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在这场伟大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都是重要的参与力量,共同肩负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职责使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应当携手共进,加强衔接配合,完善制约机制,转变执法司法理念,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更好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一、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坚持正确方向



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总体战、整体战、系统战。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坚定政治方向、防范政治风险,从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同心同力、协同协作,确保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实现讲政治和抓业务辩证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职务犯罪案件政治性强、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深刻认识职务犯罪案件为什么政治性强;不断提高政治领悟力,深刻认识在案件办理中如何突出政治引领;不断提高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在办案中如何把落实政治要求摆在第一位。实践中,既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反腐之路的制度自信;也要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同为政治机关,要心怀“国之大者”,同向发力,自觉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也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讲政治是依法办案的行动指南,抓业务是讲政治的具体实践。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善于发现案件背后的政治问题,深入剖析政治成因,准确揭示案件的政治影响和政治危害,切实把维护好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办案中,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作为“关口”和“窗口”,要共同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坚决杜绝就案论案、机械办案,杜绝把讲政治和抓业务对立起来,善于用政治眼光思考问题,善于从大局出发看待分析问题,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实现坚守底线和与时俱进辩证统一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也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就是在调查研究中寻求真相,从发现问题、收集证据、归纳事实、厘清真相、形成判断,到最终作出结论,都离不开实事求是这一原则方法。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政治生命和人身财产权利,还可能会对其所在部门、地区、行业、系统带来各种影响,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是一、二是二,事实为上、证据为王,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就评价为什么性质,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不强拉硬拽、不拔高凑数、不牵强附会。坚决防止“是非不分”“颠倒黑白”等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共同筑牢案件质量关口,确保执法司法落实党中央要求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法与时转则治”,在坚持真理、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加强配合,共同有效应对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行为表象合法化、多种犯罪交织、对抗性增强的新形态,突破传统调查、审理、审查起诉模式,摒弃惯性思维,完善刑事审判标准下的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证据审核与检察机关证据审查认定的相互衔接,共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质量,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强化使命担当,准确把握目标任务


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高质高效,有力惩治各类腐败问题,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的目标任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共同致力于实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目标。


(一)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肩负起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使命,严格依法办案,及时有效惩处各类腐败问题,不断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进一步纯洁了党的队伍,维护了党的肌体健康。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新的伟大实践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忠诚履职尽责,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既要看到重大案件背后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权力与资本“结盟”“勾连”等特点,深挖其中影响政权稳定、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问题,又要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蚁腐蝇贪”“小官巨贪”等问题毫不手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根基。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准确理解把握党中央政策的精神实质,与办案工作和正在做的事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贯彻落实,对特殊敏感和重点行业领域的案件,在不起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大事实情节变更以及文书公开、案件信息发布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充分保证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二)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强调要“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做好2022年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也强调要做实“质量建设年”各项举措,不断推进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案件审理部门和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更要深刻认识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主题,而案件办理的高质量则是题中应有之义,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努力守住“关口”、把牢“出口”,共同肩负起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职责使命。应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提高业务指导的深度、广度、精度,聚焦执法司法中的深层次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创新指导方式,传导执法司法的新理念新标准新要求,及时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建立健全监检协作机制,通过共同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查、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出版业务书籍,共同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继续深化拓展业务交流方式,推动“同堂培训”常态化,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会商、研讨和论证,树牢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共同推进办案质效提升。


三、强化配合制约,构建良性监检关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国家权力结构格局。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只谈配合不讲制约,配合就失去了立场;只讲制约不讲配合,制约就失去了意义。案件审理部门和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坚持配合与制约相统一,确保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一)深化互相配合是核心要义


宪法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定位,首要的表述是互相配合,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的要求和期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探索,全面总结经验,单独或者联合出台多项规章制度,完成了立梁架柱、夯基垒台,努力推动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法法衔接机制。应认真落实好2021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将法法衔接工作放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及时关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方法对策。坚持协调有序、配合有方,经常把办案理念、标准、要求放到一起比较,努力减少分歧,达成更多共识,推动执法司法理念、标准贯通融合。建立健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沟通联络机制,对特殊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及时通过会商、论证等方式研究解决;移送案件时全面客观介绍案情,对相关涉案人员不移送司法处理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帮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定期通报不起诉、退回补充调查等情况,重大案件结案后可以共同“复盘”案件办理各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促进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二)深化互相制约是必然要求


深化互相制约,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配合,是实现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监察机关将认定的事实与意见移送审查起诉,实质上也是将案件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再次检验,是接受监督的过程。通过审查起诉这道把关程序,可以避免先入为主、有效查漏补缺,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当前,对接受监督制约还有一些不正确认识,不同程度地存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问题。比如,个别地方监委办案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证意见不重视、不采纳,甚至自设条件要求不退查;有的部门不允许司法机关调整事实、变更数额、改变定性。此外,仍有极个别地方追求“零不诉”“零无罪”等不符合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的目标。与此同时,有的办案检察官习惯于当“二传手”,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认为有法院在后边兜底,对案件质量隐患问题不愿提,仅满足于能作出有罪判决、事实认定不至于影响量刑降档即可,导致制约职责履行“偏软”。工作中,案件审理部门和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杜绝这些错误做法,树立正确的执法司法政绩观,支持对方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高质量办理。


四、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案件审理部门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恪守权力边界,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办理案件全过程,确保案件“查得实、诉得出、判得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犯罪认定标准


准确惩治职务犯罪,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共同遵循一致的刑法认定标准,使用同一把标尺。在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方面,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切实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基本原理,立足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判断和处理,做到“一把法律尺子量到底”。特别是新形势下,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乱象丛生、国有企业“靠企吃企”等突出问题,系统梳理法律适用难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出政策、出标准、出规范,严肃惩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金融领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推动重点领域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提升治理水平。全面理解刑法条文规定,积极探索不常见职务犯罪罪名的实践应用,不仅通过依法充分履行惩处犯罪职责,校正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及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还要通过立规矩、划底线、亮红灯,充分发挥案件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织密惩治各类职务犯罪的法网。要充分认识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权力边界,克服“以数额论英雄”的思维观念,摆脱对传统办案模式的路径依赖,精准把握部分罪名与违纪违法的竞合问题,防止不当“出罪”问题。推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化对职务犯罪罪名的研究,及时把理论成果、实践经验提炼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适时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监察司法解释性文件,为完善刑事立法司法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无论是监察机关履行调查处置工作职责,还是检察机关承担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职务犯罪的审理和公诉部门在审核和追诉指控犯罪活动中,必须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把庭审的需要向前延伸,引导依法、规范、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做到严格审核把关与巩固监察调查成果相统一。应深刻认识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特点规律,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严格审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高,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往往需要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方法,须正确区分调查策略与诱骗方法,不能简单地把在思想政治教育、释法说理等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调查人政策出路的工作认定为“引诱”“欺骗”。同时,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树立法庭意识,以庭审需要为目标导向,立足案件基本事实,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调查取证,获取被调查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时,不作不切实际、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


五、强化守正创新,勇于善于破解实践难题


当前,腐败与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正所谓,形势决定任务。案件审理部门和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永无止境,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当前腐败方式、特征和表现,共同提高审查和认定新题难题的能力。


(一)着力提升应对职务犯罪新动向新问题的能力


实践表明,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贪腐分子往往层层设防、步步设计,为犯罪行为披上貌似合法的市场外衣,像设计金融产品一样设计犯罪手法,比照着犯罪构成要件规避查处,贪腐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方式更加隐蔽,“放贷牟利”“期权腐败”“隐形持股”“出资购股”“虚假交易”“离职补偿”等各种腐败形式层出不穷,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高智能性、兑现延时性、境内外交织等特点。虽然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少了,但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往往巨大。近年来,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需要两家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对金融国企领域较为突出的“政商旋转门”“影子股东”问题,如何运用刑法评价?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利能否定罪?“行贿人代持型”受贿犯罪如何认定既遂未遂形态?对收受即将上市的原始股行为,如何计算受贿数额?通过获取商业机会接受利益输送,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领导干部在职时为他人谋利而亲属收受财物,本人退休后才知情的,是否构成受贿罪?等等。面对这些新问题,两家应坚持同题共答,不轻易说“不”,而善于说“行”。坚持首先从政治上看问题,始终站在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的高度,深入分析新型腐败问题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惩处的充分必要性、认定构成犯罪的实质合理性。应保持对隐形变异腐败行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认真分析各类腐败问题的新表现、新特点,提高透过表象看本质的能力,加强理论阐释,克服经验主义,运用新理念新思维新方法有效应对新动向、解决新问题,有力提升惩处各类腐败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把握立法精神,善于解释、运用法律


马克思曾指出,“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去解释法律”。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要基于正义、基于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去解释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政治要义和法益原则,立足文义解释、用好体系解释、善用目的解释,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有效指导办案,积极破解理论和实践难题。比如,在办理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案件中,对违反“国家规定”如何理解,就需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2010年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信贷业务具体流程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立足法律规范的整体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实践中还应注意,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多数是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立足解决当时面临的问题,既不可能穷尽当时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完全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应避免遇到新情况,没有司法解释就不会办案的现象,防止产生过于依赖法条、机械执法司法的情况。比如,不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即“挂名领薪”问题,2007年“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受贿论处。但对于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行为,即“超额领薪”问题,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而应从是否具有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出发,准确认定“超额领薪”的性质。面对各种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必须紧跟时代发展,善于从立法本意、实现正义出发解释法律,依法运用刑法武器予以有效打击,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治震慑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经百年、成就辉煌,党内党外、国内国外赞扬声很多。越是这样越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千万不能在一片喝彩声中迷失自我。面对四个“任重道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忠实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办理,为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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